用手機,罰家長!

(續昨)在2015年1月23日這一天,台灣為抗電磁波災害寫下了既重要又無力的一頁──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,兒童及少年玩3C(電腦、手機、平板之類)超過30分鐘將可能遭罰!這個法例限制兒童與少年使用手機和平板等3C產品的使用時間,除了包含禁止兩歲以下幼兒使用3C產品外,兩歲以上兒童、少年每使用30分鐘就必須休息一次,而且一天不能超過一小時,如果違反規定而遭檢舉,家長、監護人或其實際照護者將被處以一到五萬元台幣罰款。
台灣從政府的層面正式為社會敲響了警鐘!其實電磁波對任何人都有危害,但對兒童少年和老人的危害更嚴重,只是政府無從立法管制老人與成年人。政府也明白執行這條法例時的無力,學生的電腦課一堂就有40至50分鐘,如何認定違規?又如何限制高中生每次只能使用手機或平板30分鐘?政府也承認這條法例「宣示性大於實質性」,但起碼引起了社會的注意,特別是那些習慣把手機、平板丟給小朋友玩的家長,長時間觀看螢幕對於眼睛尚未發育完成的孩童可能造成傷害,這條法例對失職的父母或監護人有阻嚇作用。
歐盟早在2011年就呼籲禁止校園內使用手機與無線網路,但針對電磁波立法全世界是台灣第一。回頭看看香港,我們做了甚麼保護學生和兒童不受電磁波傷害?(未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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